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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702民申8号

吴雪莹与白少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当事人
吴雪莹;白少华;李琳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702民申8号 再审

申请人(原审原告):吴雪莹,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沿江街育家委。

委托代理人:赵文军,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白少华,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团结街。

委托代理人:田凤彩,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第三人:李琳琳,女,1978年12月15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团结街财政局小区。 再审申请人吴雪莹因与被申请人白少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吉0702民初37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吴雪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审 判 长  张亚卓

人民陪审员  王丽萍

人民陪审员  李 范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