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702民申8号 再审
申请人(原审原告):吴雪莹,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沿江街育家委。
委托代理人:赵文军,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白少华,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团结街。
委托代理人:田凤彩,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第三人:李琳琳,女,1978年12月15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团结街财政局小区。 再审申请人吴雪莹因与被申请人白少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吉0702民初37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吴雪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审 判 长 张亚卓
人民陪审员 王丽萍
人民陪审员 李 范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