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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321民初2597号

赵春光 借贷 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1-31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春光;王莉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321民初2597号

原告:赵春光,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怀远县,现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王莉莉,女,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告赵春光与被告王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春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莉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春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清还欠款五万元。2、判令被告赔付欠款利息两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付。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日,被告通过我同事周某介绍,从我这里借去人民币五万元整,讲好用一年,月息两分,每月付息,但被告自17年2月拖延至今,拒不付息还钱。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 向贵庭诉讼,请判令被告清还欠款五万元,及2017年2月至2019年4月之间20多月的利息两万元。 被告王莉莉未作答辩。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莉莉向原告赵春光借款,2018年5月6日,被告王莉莉向原告赵春光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今借到赵春光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整)借款人王莉莉2016年9月1日”。借条未约定利息。被告借款后未偿还本金。

本院认为,赵春光与王莉莉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证人周某的证言,本院对被告欠原告赵春光50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王莉莉作为借款人应履行偿还借款义务。赵春光要求王莉莉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借条未约定利息,且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查实,应视为利息约定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对原告张主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莉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春光借款本金50000元; 二、驳回原告赵春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赵春光负担250元,由被告王莉莉负担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莹 提示: 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 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