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刑更1766号罪犯程孝,男,199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中专文化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2017)粤1971刑初15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1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程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程孝在服刑考核期间(2017年11月22日至2019年2月2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考核分1337分,表扬2次,其中2018年8月17日获得表扬,2019年1月15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137分。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被扣31分,其中2018年6月15日因当月劳动产品质量不合格率超过规定标准情节较重被扣20分,2018年7月12日因无正当原因欠产被扣1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程孝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程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李应富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华 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