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执62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紫竹六道**敦煌大厦**8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101328X0。 法定代表人周晓华。 被执行人骆惠兰,女,汉族,1981年6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桃源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骆惠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53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515814.67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诉讼过程中保全了被执行人骆惠兰名下位于龙岗区××楼××号房产,2019年2月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称上述房产为(2018)粤03执2249号案件抵押物,要求我院依法移送执行,我院已于2019年3月9日发函移送,并向该院递交了参与分配函,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暂未反馈;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决定拘留被执行人骆惠兰,但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骆惠兰下落,暂无法实施拘留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林 涛 执行员 王俊会 执行员 杨 鸣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 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