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8776号
原告:陈彦聪,男,199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公民身份号码440************036。
被告:杨国锋,男,199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717。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受理原告陈彦聪诉被告杨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5月20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彦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彦聪负担。
审判员 黄 炫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守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