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刑终21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武森,男,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5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王思瑶,广东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东省惠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武森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2018)粤1302刑初1368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朱武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并依法提讯了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武森与被害人张某均是广东惠州监狱十监区206小组的服刑人员,2018年7月20日11时44分,张某碰到躺在206小组门口附近的朱武森,二人因此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随后二人被其他服刑人员拉开并被带至十监区二楼活动厅报告民警,同日11时46分,朱武森突然起身冲向张某并踹了其面部一脚,造成张某鼻骨骨折流血,朱武森随后被其他人控制。经法医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另查,被告人朱武森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7日被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于2018年8月25日刑满。原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辨认笔录;勘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频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原判决认为,被告人朱武森无视国法,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武森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武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武森在前罪判决宣判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现前罪已执行完毕,仅对其所犯新罪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武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上诉人朱武森上诉提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1、原判决认定我在本案件中负主要责任与事实不符。双方发生矛盾起先是由被害人张某辱骂我,我并没有想要与张某直接发生冲突的,而是张某先动手掐我的脖子,我只是用双手的肘部跟脚的膝盖来档开对方,并摔倒了,起身之后张某又动手用拳头打了我的嘴部和脸部,随后被其他服刑人员拉开,并带至办公室报告民警。我们蹲下等待民警的处理时,张某还不停辱骂我,而我的嘴巴还流血才起身踹了张某一脚的。本人主观上是想踹其手臂,恰好这时室友呼唤张某,张某转过身我才踹到其面部。我认为张某在本案也要负一定责任;2、本人犯的罪是在惠州监狱服刑期间犯罪的,应当并案加刑,而不是从新审判,应属于加刑或数罪并罚,应从2018年7月20日案发之时开始计算刑期。其辩护人辩护提出:1、本案中被害人存在过错、上诉人主观恶性不深等情节,应减轻上诉人朱武森的责任;2、上诉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交代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之意,且社会危害程度不大;3、上诉人是家庭的经济来源和顶梁柱,现上诉人及其家庭都遭受着极大的精神和经济压力。综上,希望二审法院能依法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朱武森与被害人张某均是广东惠州监狱十监区206小组的服刑人员,2018年7月20日11时44分,张某碰到躺在206小组门口附近的朱武森,二人因此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随后二人被其他服刑人员拉开并被带至十监区二楼活动厅报告民警,同日11时46分,朱武森突然起身冲向张某并踹了其面部一脚,造成张某鼻骨骨折流血,朱武森随后被其他人控制。经法医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另查,上诉人朱武森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7日被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于2018年8月25日刑满。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提交,并经一审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书证;辨认笔录;勘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频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上诉人供述等。对上诉人朱武森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经查:1、2018年7月20日11时44分许,上诉人朱武森与同监区服刑人员张某因锁事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后两人被其他服刑人员分开,并被带到监区二楼活动大厅等待执勤警察处理。此时,张某蹲在晾衣房门口,朱武森蹲在狱务公开查询机处,两人相距3米左右。不一会,蹲在一旁的朱武森因不服气,突然起身冲向几米外蹲着的张某,并朝张某脸部踹了一脚,致使张某鼻子受伤出血。由此可见,上诉人朱武森是在与被害人发生肢体冲突被制止后,因不服气,而故意伤害被害人张某,并致其轻伤。上诉人朱武森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被害人的报复行为,被害人张某并不存在刑法上的过错责任。因此,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2、2018年7月20日上诉人朱武森因故将被害人张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据此,上诉人朱武森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2018年8月25日朱武森被惠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此前朱武森犯故意伤害罪的刑罚亦于2018年8月25日刑满,一审法院对朱武森所犯新罪作出判决,并无不当。因此,上诉人朱武森上诉提出应数罪并罚,刑期计算应从案发之日起计算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武森无视国法,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朱武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判决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到朱武森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并在量刑时对朱武森给予罪责刑相一致的处罚。因此,上诉人朱武森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静
审判员 李汉加
审判员 李浩浩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艳花
书记员高杰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