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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民申1850号

刘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张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民申185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鋉,女,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爱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刚,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里**楼。

负责人:冷日辉,经理。再审申请人刘鋉因与被申请人张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朝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9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鋉申请再审称,(2014)三中民终字第11555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朝阳区法院的(2010)朝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必须做伤残等级鉴定,故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朝阳区法院重审。朝阳区法院拖延几年后仍然不做司法鉴定,做出了同样的判决,二审法院居然同意不做司法鉴定,连我的后续医疗费也不让张刚承担,有失公正。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之规定,刘鋉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就本案涉及的鉴定一节,刘鋉曾在二审法院审理中提出鉴定申请,二审法院经过三次摇号确定的鉴定机构均因各种原因未能完成鉴定事项。由于张刚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其应赔偿刘鋉因此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在相关鉴定程序均未能启动的情况下,关于刘鋉的合理损失问题,一、二审法院根据刘鋉的受伤、就诊情况以及本案中的相关证据作出的认定,并无不当。刘鋉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刘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立杰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苏 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阿 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