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06刑终530号

肖志会、蒋云芬盗窃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1-08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肖志会;蒋云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刑终530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志会,女,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佛耳村****附**。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云芬,女,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大英县*************。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肖志会、蒋云芬盗窃罪一案,于2019年4月2日作出(2019)粤0606刑初68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肖志会、蒋云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8年11月,被告人肖志会、蒋云芬经商量盗窃后,于11月12日至29日期间(除11月24、25日外),每天早上7时许,先由被告人肖志会在佛山市顺德区****某电器厂熔锡炉盗走厂内的锡,放在其在厂里的储物柜内。其中11月28日中午,被告人蒋云芬也和同伙肖志会一起盗走锡放在被告人肖志会厂内的储物柜内。此后,被告人肖志会、蒋云芬将所盗的锡分多次绑在身上带出厂外,卖给他人,得款二人平分。破案后,从被告人肖志会、蒋云芬的储物柜内起获盗窃的锡块三块、铁盘子一个,已归还被害人。本案被盗的锡块无法作出价格鉴定。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被告人肖志会、蒋云芬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被害单位广东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谢文桂的陈述,户籍户籍证明及前科查询表,笔录及扣押、发还、处理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授权委托书及收货单,补充材料通知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视听资料等。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判认为,被告人肖志会、蒋云芬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肖志会、蒋云芬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于在被告人肖志会储物柜中起获的锡块及铁盘,因被告人肖志会、蒋云芬已着手实施盗窃,是因意志外原因未能得逞,且已发还被害单位,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害单位广东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被盗财物的经济损失由被告人肖志会、蒋云芬依法予以退赔。综合考虑被告人肖志会、蒋云芬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肖志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被告人蒋云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三、被害单位广东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被盗财物的经济损失由被告人肖志会、蒋云芬依法予以退赔。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肖志会以原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对其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蒋云芬上诉提出:1.其并未与肖志会商议盗窃及未把锡绑在身上带出厂,故原审认定的部分事实有误;2.原审未考虑其盗窃所得收益少、年纪大、文化水平低下、家庭经济困难等情况,导致原审量刑过重。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在量刑和罚金上酌情改判。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上诉人肖志会、蒋云芬经商量盗窃后,于11月12日至29日期间(除11月24、25日外),每天早上7时许,先由上诉人肖志会在佛山市顺德区****某电器厂熔锡炉盗走厂内的锡,放在其在厂里的储物柜内。其中11月28日中午,上诉人蒋云芬和肖志会一起盗走锡,放在上诉人肖志会在厂内的储物柜内。此后,上诉人肖志会、蒋云芬将所盗的锡分多次随身携带出厂外,卖给他人,得款二人平分。破案后,民警从上诉人肖志会、蒋云芬的储物柜内起获盗窃的锡块三块、铁盘子一个,已归还被害人。本案被盗的锡块无法作出价格鉴定。本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与原判一致。对于上诉人蒋云芬提出其在盗窃时并未与肖志会商议盗窃及未把锡绑在身上带出厂的意见,经查,上诉人蒋云芬在侦查阶段供称其与肖志会商议盗窃锡,后蒋云芬将所盗的锡放在收腹裤里带出厂出售,该供述与同案人肖志会的供述相互印证,并有证人谢文桂的证言、上诉人蒋云芬、肖志会签认的视频截图、现场指认照片、扣押、发还、处理物品清单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现上诉人蒋云芬对其商议盗窃一事予以翻供,无正当理由,不予采信;至于原审认定上诉人蒋云芬将锡绑在身上带出厂,因上诉人一直否认该事实,又无其他证据证实,故原审对该事实的认定证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

本院认为,上诉人肖志会、蒋云芬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肖志会、蒋云芬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害单位广东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被盗财物的经济损失由上诉人肖志会、蒋云芬依法予以退赔。对于上诉人肖志会、蒋云芬所提原审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原审判决根据二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所得收益、认罪态度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在法定幅度内对二上诉人所作出的量刑适当。至于上诉人蒋云芬提及的文化水平、年龄及家庭情况,并非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其以此为由请求轻判亦不予采纳。故上诉人肖志会、蒋云芬所提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邱卫玲长判审彭世宇员判审刘辉华员判审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龚键湘理助官法欧阳洁潆员记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