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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24民初3090号

胡垒利、朱品亚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6-04
所属地区
安徽省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垒利;朱品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324民初3090号

申请人:胡垒利,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

申请人:朱品亚,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本院在审理胡垒利诉朱品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胡垒利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朱品亚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0000元。

本院认为:胡垒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朱品亚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

二、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克武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梁巍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