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214执481号之二被执行人薛某某。关于罚金一案,本院于2019年05月0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薛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82.64元,现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薛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凯鑫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宋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