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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214执481号之二

被执行人薛某某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4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薛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214执481号之二被执行人薛某某。关于罚金一案,本院于2019年05月0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薛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82.64元,现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薛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凯鑫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宋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