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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21财保92号

王琴、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王琴;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21财保92号

申请人:王琴,女,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现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

申请人: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72229898Q,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盼盼路**。

法定代表人:陈为军。申请人王琴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具有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王琴自愿以其所有的交通银行长沙经开区支行30000元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存单号:26949526)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琴的仲裁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仲裁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具有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申请人王琴交通银行长沙经开区支行银行存款30000元(存单号:26949526)。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王琴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谢英二O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梁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