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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2执9142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徐焕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2执9142号

被执行人:徐焕漳,男,汉族,1999年10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8)京0102刑初942号刑事判决执行徐焕漳犯贩卖毒品罪一案,被执行人应交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前来接受调查询问。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 翥

审判员 罗胜利

审判员 罗 涛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纪 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