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803执786号
被执行人:高伯健,男,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关于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与高伯健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803刑初434号刑事判决书及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18刑终8号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高伯健应交纳罚金32000元,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并没有向本院申报其财产状况。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核实被执行人申报的执行财产登记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但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可以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803执7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本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秋荣
审判员 江 景
审判员 植永强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杰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