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8486号
原告:刘德吐,男,195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亮,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福文,男,195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吐诉被告丁福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吐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德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德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元,由原告刘德吐负担。
审判员 俞 玮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金晓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