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浙0782民初8486号

刘德吐与丁福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04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德吐;丁福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8486号

原告:刘德吐,男,195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亮,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福文,男,195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吐诉被告丁福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吐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德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德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元,由原告刘德吐负担。

审判员 俞 玮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金晓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