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622行初22号

王彦场、扶沟县江村镇西冯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等与扶沟县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5-08
所属地区
河南省西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当事人
王彦场;扶沟县江村镇西冯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扶沟县自然资源局;李颖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1622行初22号原告王彦场,男,汉族,1962年4月3日生,住河南省扶沟县。委托代理人李激平,河南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扶沟县江村镇西冯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扶沟县江村镇西冯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1621515175731T。法定代表人芦合庄,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扶沟县自然资源局(原扶沟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扶沟县鸿昌大道中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721MB1576837Q。法定代表人胡新华,该局局长。第三人李颖峰,男,汉族,1976年7月24日生,住河南省扶沟县。

原告王彦场、扶沟县江村镇西冯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扶沟县自然资源局、第三人李颖峰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2019)豫1622行初2号行政裁定书、行政判决书,王彦场、李颖峰、扶沟县江村镇西冯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上诉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口中院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2019)豫16行终86号行政裁定书,撤销本院(2019)豫1622行初2号行政裁定及行政判决,发回我院重新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扶沟县江村镇西冯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扶沟县江村镇西冯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扶沟县江村镇西冯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东坡

审判员  宋卫东

审判员  郭胜利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莎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