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刑更1725号罪犯凌丕平,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清英法刑初字第4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凌丕平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粤18刑终7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4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凌丕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凌丕平系累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6年4月21日至2019年2月2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考核分3413分,表扬5次,其中1200分于2017年7月20日折换表扬2次,2017年11月28日获得表扬,2018年5月23日获得表扬,2018年11月16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413分。罚金人民币13000元已履行完毕。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26分,其中2017年10月31日因在队列行进过程中讲话被扣10分,2017年12月5日因无正当理由欠产被扣2分,2018年7月17日因无正当理由欠产被扣1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凌丕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累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凌丕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李应富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华 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