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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3执372号

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和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3-10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3执372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雁荡西路****楼**。

法定代表人:朱晓东。

被执行人:郑和在,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执行人:董丽妃,女,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3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70757.93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郑和在、董丽妃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郑和在、董丽妃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郑和在、董丽妃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郑和在、董丽妃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建缴信息,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郑和在名下的浙C×××××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截止2019年5月3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70757.93元及利息。 因被执行人郑和在、董丽妃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和在、董丽妃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郑和在、董丽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已被本院查封,现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 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建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