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782民初9379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
负责人:黄震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津,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定清,男,196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胡定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锦忠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王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