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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024执150号

胡惠芳、祁门县瑞园外国语学校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7-22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胡惠芳;祁门县瑞园外国语学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024执150号

申请执行人:胡惠芳,女,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被执行人:祁门县瑞园外国语学校,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1024民初3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5月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祁门县瑞园外国语学校银行存款人民币5449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金德辉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