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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初667号

福建省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泉州台商投资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4-07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建省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667号

原告:福建省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罗溪镇八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1561827367。

法定代表人:赖添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聪颖,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棍,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台商投资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5692593087。

法定代表人:林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台商投资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

原告福建省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福建省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佳华

审 判 员 孙志坚

审 判 员 王一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钟毅

书 记 员 赖俊杰 附注: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