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恢48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德明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德明纸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九围一路******,组织机构代码74519154-2。 负责人郑梓标。 被执行人深圳市海力晶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公明街道南环路****组织机构代码74661605-5。 法定代表人张寒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德明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德明纸品厂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海力晶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海力晶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2451202.47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网络银行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征
审判员 姜 月
审判员 刘 锐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冯贝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