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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2刑更1989号

陆正毫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陆正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刑更1989号罪犯陆正毫,男,1995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黔西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3日作出(2016)粤1971刑初29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正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4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陆正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陆正毫在服刑考核期间(2017年4月19日至2019年2月2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考核分2144分,表扬3次,其中2017年10月16日获得表扬,2018年4月20日获得表扬,2018年11月19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344分。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106分,2018年3月8日因无正当理由欠产13.06%被扣13分,2018年4月14日因无正当理由欠产25.56%被扣25分,2018年7月16日因无正当理由欠产13.89%被扣13分,2018年8月16日因无正当理由欠产7.50%被扣7分,2018年9月14日因无正当理由欠产1.94%被扣1分,2018年11月15日因无正当理由欠产23.18%被扣23分,2019年1月24日因无正当理由欠产24.32%被扣2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陆正毫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被扣80分以上,依法减刑时减刑幅度酌情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陆正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8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李应富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华 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