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23民初1507号
原告:蒋天云,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被告:王传杰,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原告蒋天云与被告王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2019年5月31日,原告蒋天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蒋天云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蒋天云负担。
审 判 员 徐喜霞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
书记员 丁许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