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浙1023民初1507号

蒋天云与王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天云;王传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23民初1507号

原告:蒋天云,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被告:王传杰,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原告蒋天云与被告王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2019年5月31日,原告蒋天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蒋天云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蒋天云负担。

审 判 员 徐喜霞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

书记员 丁许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