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821民初981号
原告:杨文波,男,1979年5月24日生,现住镇赉县。
被告:吴亚东,男,1964年10月24日生。
本院认为,在本案起诉时,原告虽然向法院提供了被告吴亚东的信息,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本院查找不到被告本人,故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因此,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文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0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起,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鹏飞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