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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821民初981号

杨文波与吴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文波;吴亚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821民初981号

原告:杨文波,男,1979年5月24日生,现住镇赉县。

被告:吴亚东,男,1964年10月24日生。

本院认为,在本案起诉时,原告虽然向法院提供了被告吴亚东的信息,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本院查找不到被告本人,故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因此,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文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0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起,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鹏飞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