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粤0402执恢359号 杨李运: 关于你被处罚金一案[原执行案号:(2016)粤0402执9339号],经本院执行,你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已作执行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来自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杨李运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粤0402执恢359号 杨李运: 关于你被处罚金一案[原执行案号:(2016)粤0402执9339号],经本院执行,你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已作执行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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