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7执792号
申请人:石伟
被执行人:谢巍合作协议纠纷一案,2019年5月10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谢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谢巍及其共有存款(收入)1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关兴颜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 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