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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2民初746号

汪翠芬、从立钢等与韩克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汪翠芬;从立钢;孙桂珍;韩克军;淄博唯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302民初746号

原告:汪翠芬,女,194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原告:从立钢,男,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原告:孙桂珍,女,192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三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同鑫,淄博淄川旗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韩克军,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成彬,淄博淄川律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淄博唯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鲁泰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童,男,系淄博唯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住所地张店区重庆路与盛湖路交叉口黄金城**/div>

主要

负责人:李延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丽,女,系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div>

主要

负责人:国先建,总经理。

原告孙桂珍、汪翠芬、从立钢与被告韩克军、淄博唯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孙桂珍、汪翠芬、从立钢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桂珍、汪翠芬、从立钢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孙桂珍、汪翠芬、从立钢撤回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殷筱娣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许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