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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24执3号之一

靳春方申请执行潘红军、姚会朝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03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靳春方;潘红军;姚会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24执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靳春方,又名靳春芳,女,住卢氏县。被执行人潘红军,男,住卢氏县。被执行人姚会朝,男,住卢氏县。靳春方申请执行潘红军、姚会朝民间借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7)豫1224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潘红军、姚会朝未按期支付靳春方本金25000元及利息等款项,申请执行人靳春方于2019年1月2日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9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潘红军、姚会朝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手续;2、2019年5月31日,将被执行人潘红军、姚会朝列入失信人名单,发布限制高消费。3、八次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潘红军、姚会朝的银行存款,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潘红军、姚会朝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4、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潘红军、姚会朝的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潘红军名下有一辆豫ME50**号飞度牌汽车和一辆豫M750**号大众牌汽车,但已被他案查封,处于查封状态,另外还查询到被执行人姚会朝名下有一辆豫MY04**号东风日产牌汽车和一辆豫MY68**号东风日产牌汽车,同样已他案查封;6、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潘红军、姚会朝的房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潘红军、姚会朝名下有房产可供执行7、向卢氏县财政局查询被执行人潘红军、姚会朝的工资收入状况,查询到潘红军、姚会朝有工资可供执行,2019年4月24日,本院依据(2019)豫1224执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潘红军每月900元的工资和姚会朝每月100元的工资予以冻结。上述执行活动,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靳春方,因申请执行人靳春方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潘红军、姚会朝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4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者由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段宇飞

审判员  胡 斌

审判员  朱金鹏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