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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4执恢645号

吕纪远、陈建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纪远;陈建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24执恢645号申请执行人吕纪远,男,1984年4月29日出生,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陈建颖,男,1989年7月3日出生,住永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纪远与被执行人陈建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9年4月2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

一、本案债权以190000元结算,被执行人陈建颖于2019年4月29日偿还申请执行人10000元(已履行),于同年5月1日前偿还40000元,于同年12月20日前偿还50000元,于2020年5月1日前偿还90000元;

二、申请执行人吕纪远同意撤销被执行人陈建颖的限制消费及列入失信名单;

三、如被执行人按上述期限履行完毕,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否则,申请执行人有权按原民事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扣除已履行款项)。

本院认为,由于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浙0324执恢6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学通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兢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