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6执1943号
申请执行人:覃春冬,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卢光梅,女,1974年1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郭方,男,汉族,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
被执行人:郭黔,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申请执行人覃春冬、卢光梅与被执行人郭方、郭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06民初20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
一、郭方、郭黔给付覃春冬、卢光梅94621.9元(给付时间为:于2018年9月30日之前给付23655元;于2018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23655元;于2019年2月28日之前给付23655元;于2019年5月30日之前给付23656.9元);
二、郭方、郭黔逾期30日内未履行本调解协议第一项内容,原告有权对本调解协议第一项全部内容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诉讼费用1083元,由覃春冬、卢光梅负担543元(已交纳),由郭方、郭黔负担540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直接给付覃春冬、卢光梅)。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郭方、郭黔逾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覃春冬、卢光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2019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敦促其履行义务、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本院履行相关义务;2、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2019年4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线索;本院已实际冻结被执行人郭黔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共计394.48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4月11日至2020年4月11日止;本院委托查封被执行人郭黔名下×××车辆,查封期限自2019年5月24日至2021年5月23日止,但是本院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4、经查,被执行人不在户籍地居住,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在北京的居住地址,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9)京0106执194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常 萌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立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