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4执371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东煌大厦**。
负责人:孙炳章。
被执行人:三明万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德安汽车贸易集中区构代码:75936214-6。 法定代表人叶柏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叶柏林,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
被执行人:刘淑霞,女,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
被执行人:侯名丰,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执行人:南平景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滨江南路****iv>
法定代表人:李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三明万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叶柏林、刘淑霞、侯名丰、南平景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榕民初字第1767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6)闽01执265号。为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力量,及时执结案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2018)闽执协6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榕民初字第1767号民事判决一案由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院收到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的案件后,于2019年4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由于本案主要财产所在地在梅列区,为有利于案件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榕民初字第1767号民事判决一案,由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牟 旭
审判员 赵东闽
审判员 陈永辉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黄种杰
书记员林玉芬 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