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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983民初1376号

信宜市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汉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5-07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信宜市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汉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83民初1376号

原告:信宜市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81J),住所地信宜市东镇街道教育城大道清华园商住小区××贵和楼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范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杨萍,广东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7×××××431。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誉馨,广东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唐汉清,女,1980年3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22),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信宜市第五中学宿舍1栋301房,现住广东省信宜市清华园小区××××××××××,电话:180×××××509。

原告信宜市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汉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信宜市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信宜市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损害他人利益,也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宜市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信宜市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彩凤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斌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