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02刑更1758号

冯琦霖放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放火
当事人
冯琦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刑更1758号罪犯冯琦霖,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广宁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4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琦霖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5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冯琦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粤02刑更10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冯琦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琦霖在本次考核期间(2017年1月26日至2019年2月2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考核分2399分,表扬3次,其中2017年8月29日获得表扬,2018年3月23日获得表扬,2018年9月17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599分。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被扣65分,其中2017年5月31日因违反作息规定被扣1分,2017年7月14日因谈话时不如实回答警察提问被扣20分,2017年8月16日因与他犯争执推拉被扣15分,2017年9月20日因在床上摆放书籍被扣5分,2017年11月9日因无正当原因欠产被扣6分,2017年12月5日因无正当原因欠产被扣14分,2018年2月13日因无正当原因欠产被扣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冯琦霖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冯琦霖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李应富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华 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