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7154号之一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盐步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75W。
负责人:何丽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萍,广东实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素寻,女,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公民身份号码441************621。
被告:陈崇城,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公民身份号码441************616。本院于2019年4月4日受理上述原、被告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5月15日以被告已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对被告相应财产的保全措施亦应予以解除。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盐步支行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庄素寻名下所有的坐落于佛山市南海区*********************【不动产权证书号为粤(2018)佛南不动产权第****号】的不动产权的查封保全措施。本案因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44.44元、财产保全费2649.62元,合共6494.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英青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阮柏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