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刑更1980号罪犯伍红国,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连州市,文盲,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0日作出(2007)连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伍红国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9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伍红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2011)韶中法刑执字第81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院于2013年7月7日作出(2013)韶中法刑执字第59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5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伍红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伍红国系累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4月26日至2019年2月2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考核分4416分,表扬7次,其中2400分于2017年7月20日折换表扬4次,2018年1月22日获得表扬,2018年6月25日获得表扬,2018年12月26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216分。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100元。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24分(其中2017年7月之前累计扣5分),2016年5月10日因私藏指甲钳被扣1分,2016年11月30日因无正当理由欠产11.29%被扣2分,2016年12月31日因无正当理由欠产14.84%被扣2分,2019年1月17日因无正当理由欠产19.07%被扣19分。该犯于2018年11月30日被广东省韶关监狱鉴定为二级疾病的罪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伍红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累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伍红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李应富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华 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