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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91财保217号

丁志、孙庆伟合伙协议纠纷其他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7-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丁志;孙庆伟;张宏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91财保217号 申请人丁志,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定陶县。 被申请人孙庆伟,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区。 被申请人张宏伟,男,198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申请人丁志因与被申请人孙庆伟、张宏伟发生合伙协议纠纷,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3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丁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孙庆伟、张宏伟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唐 靖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晓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