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刑更1714号罪犯陈吉军,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惠东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吉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4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陈吉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2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粤02刑更10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陈吉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吉军在本次考核期间(2017年1月26日至2019年2月2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考核分2663分,表扬4次,其中2017年7月20日折换表扬1次,2018年1月22日获得表扬,2018年6月20日获得表扬,2018年12月19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263分。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完毕。2018年12月11日因私传纸条被扣10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吉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吉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8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李应富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华 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