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222执27号 申请执行人梁某,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城县,证件号码45xxx16。 被执行人黄某,女,1975年10月22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证件号码45xxx44 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执行梁某申请黄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柳城县人民法院(2018)桂0222民初808号民事调解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黄某应支付申请人梁某案款20000.0元,承担执行费200.0元。本院已执行200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黄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桂0222执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梁汉坤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覃明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