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12民初4022号
原告:陈辉龙,男,1988年10月7日,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颖,徐州市铜山区张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金龙,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吴游,女,1990年6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关于原告陈辉龙诉被告刘金龙、吴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件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张 衡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盛楚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