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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12民初4022号

陈辉龙与刘金龙、吴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5-20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辉龙;刘金龙;吴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12民初4022号

原告:陈辉龙,男,1988年10月7日,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颖,徐州市铜山区张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金龙,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吴游,女,1990年6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关于原告陈辉龙诉被告刘金龙、吴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件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张 衡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盛楚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