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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民初20565号

深圳市中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速腾飞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0-12-27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中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速腾飞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06民初20565号原告深圳市中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社区第三工业区**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2。法定代表人陈善武。委托代理人丁婷婷,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华武,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速腾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后瑞新瑞**一巷**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M。法定代表人蔡芙胜。

原告深圳市中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速腾飞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丁婷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深圳市中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双方签订的《速腾飞国际物流系统合同书》;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费用人民币248,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相关情况原、被告于2017年12月22日签订《速腾飞国际物流系统合同书》,约定原告同意作为用户使用被告自主研发产品“速腾飞国际物流系统(硬盘版本)”和“速腾飞海外仓储系统(网页版)”;被告首年交纳总费用为24.8万元,首付60%即14.88万元,被告收到费用后进行软件安装和调试;系统正常适用后十天内,原告将剩余的40%费用支付给被告,即9.92万元,被告收到费用后将当时最新版源代码以邮件形式发给原告,原告需在十个工作日内验收,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表示验收通过。原告主张其于2017年9月1日向被告转账支付软件服务费首期款5万元,此后原告法定代表人陈善武于2017年12月23日、2018年3月5日、2018年3月16日分别向被告法定代表人蔡芙胜转账支付9.88万元、5万元、4.92万元,以上4笔合计24.8万元。2018年3月19日,被告通过邮件向原告发送了“系统中需要用到模板文件.zip”。2018年3月20日,被告通过邮件向原告发送了“中腾物流操作平台v2.03.zip”及“中腾物流操作平台代码.zip”,邮件正文载明,“附件为系统最新代码,把代码放入昨天的工具中运行,请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注意保密”。2018年3月28日,原告向被告发送邮件,要求被告确认“保证系统稳定性,不能老出现分公司保存不了录单这些操作上的小问题”,被告收取邮件后对原告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说明问题存在的操作原因。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速腾飞国际物流系统合同书》、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银行交易流水明细、邮件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可以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速腾飞国际物流系统合同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据现在证据认定本案事实。根据原告提交的银行支付记录,结合原、被告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被告软件系统的交付等行为,可以认定原告已足额支付合同款项。现原告主张被告交付的系统无法正常使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提交双方往来邮件予以证明。根据原告提交的邮件显示,系统于2018年3月20日交付,双方约定应在交付后十日内提出质量异议,未提出异议表示验收通过。原告于2018年3月28日向被告提出系统存在分公司保存不了录单的异议,被告亦于当日作出回应。此后,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对系统存在质量问题有进一步的沟通,且被告亦在邮件中明确上述问题为小问题,与原告所称系统不能使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相去甚远,故原告主张解除合同返还合同价款及支付违约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中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770元,由原告深圳市中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莉

人民陪审员 陈    荣

人民陪审员 谢  春  玲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沈嘉怡(兼)

书 记 员 张  美  乔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