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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722执662号

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学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湖南省汉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学勇;方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722执66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龙阳街道办事处新街社区龙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蔡国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卫平,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方学勇,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执行人方貌,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申请执行人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学勇、方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汉寿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的(2019)湘0722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5月9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态,经核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的银行存款。2019年5月1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和限制高消费令。本案在2019年5月31日在被执行人被限高后,主动与申请人联系协商,并达成执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19)湘0722执6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敏

审 判 员  王代立

人民陪审员  万德安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吕芃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