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申96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素芳,女,汉族,1972年2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河南思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新法(又名马新发),男,汉族,1948年8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慧敏,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杨素芳因与被申请人马新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豫01民终20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素芳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剥夺了申请人的答辩权和质证权;(二)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实际上只存在82,000元的借贷关系,且提前偿还了部分本金;(三)即便认定借款本金为16万元,也应当扣除已支付的利息,并用剩余部分抵扣借款本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素芳分别向马新法出具了6万元的借条和10万元的收到条,杨素芳主张10万元的收到条中包含了前一笔6万元,但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其主张,且在杨素芳和马新法儿子的谈话中杨素芳并不否认在6万元之外还向马新法借款10万元的事实,只是主张该笔款项不是杨素芳本人使用的,故一、二审法院认定杨素芳向马新法借款为两笔共计16万元,并无不当。一审法院通过邮递、现场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向杨素芳送达诉讼文件,采取缺席审判的方式审理该案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杨素芳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审判长 刘向科
审判员 邢 军
审判员 范淑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千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