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吉0291行审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重庆路**。 负责人张光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曲伦,该局高新分局监察大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程洪飞,该局高新分局科员。 被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以本人系执行根据确定的行政权利享有人、被申请执行人系执行根据确定的行政义务承担人,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行为确定的法律义务为由,向本院提供下列执行根据:吉市国土资罚字[2019]5027号行政处罚决定。请求本院予以强制执行下列内容:限15日内拆除在不符合吉林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栋房屋),恢复土地原状。 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斌适用简易程序,就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根据的合法性等内容进行了审查。查明:被申请执行人刘某在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吉林高新区新北街道小红土村六社1538平方米耕地建三栋房屋,不符合吉林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吉市国土资告[2017]506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吉市国土资听[2017]506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向刘某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并向刘告知了申请听证的权利。刘某于2019年2月20日收到告知书后,于2019年2月27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申请听证。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3月5日向刘某发出吉市国土监听字[2019]11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于2019年3月15日举行了听证。刘某在听证会上进行了陈述、申辩。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行政相对人刘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非法占用土地为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规定,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载明了相对人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权及行政诉讼权,并于当日送达相对人刘某的吉市国土资罚字[2019]5027号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决定对相对人刘某确定如下义务:1.责令退还在高新区新北街道小红土村非法占用的1538平方米土地;2.限15日内拆除在不符合吉林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栋房屋),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吉林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538平方米土地处以13842元罚款。相对人刘某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针对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二项,即限15日内拆除在不符合吉林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栋房屋),恢复土地原状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4月30日,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于当日向刘某送达。刘某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确定的义务。在本院审查期间,被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本院提交书面听证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主持召开了听证会。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其作出吉市国土资罚字[2019]502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了举证。被申请执行人刘某进行了质证、陈述、申辩,认为其所建三处房屋距主宅10米左右,是在自家自留地上建房,没有触犯土地管理法;其家责任田少,建房是为搞养殖,未损害他人利益,没有占用耕地;其所在村家家都建房,只拆除其所建房屋,心理不平衡;感觉行政机关对其处罚严重,希望行政机关对其从轻、中止处罚,作出撤销决定。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根据吉市国土资罚字[2019]5027号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该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依法已经发生强制执行效力,该执行根据既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合法权利义务应予实现。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确属执行根据确定的行政权利享有人,被申请执行人刘某确属执行根据确定的行政义务承担人。基于被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根据所确定行政法律义务尚未履行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请求,被申请执行人应负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4月11日对被申请执行人刘某作出的吉市国土资罚字[2019]502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二项,即限15日内拆除在不符合吉林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栋房屋),恢复土地原状。 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由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云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