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辽0102执2540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许菊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许菊香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102执2540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63甲1。

负责人:赵曾政,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许菊香,女,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细河南路**2-15-1。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许菊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102民初11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要求许菊香还本金243,680.74元及利息等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4月9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于2019年4月9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并于2019年4月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9年4月1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继续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强

审判员 胡海英

审判员 刘皓天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尹孝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