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4710号一一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南海大道中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33P。
负责人:黎炳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秋燕,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婷,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健昌,男,199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132。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受理上述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因债权已经得到足额受偿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撤回起诉。因本案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玉叶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伦健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