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民初3302号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华润大厦**1F、2F、3F、3MF、30F、31F、36F。
负责人:杨济生。
委托代理人:黄志伟,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祖达,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卢庆伟,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被
申请人:杨文静,女,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被
申请人:南宁广和益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四路**和泰科技园综合楼**房iv>
法定代表人:卢庆伟。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申请人卢庆伟、杨文静、南宁广和益农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卢庆伟、杨文静、南宁广和益农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52149.26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自有资产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卢庆伟、杨文静、南宁广和益农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52149.26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玉萍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婧源
书 记 员 林 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