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民终2894号
上诉人:林丽明,女,1981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
被
上诉人:福建省大森布业贸易有限公司,事业单位,地址:石狮市鸳鸯池金石大厦**店面。
被
上诉人:泉州市财俊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事业单位,地,地址:泉州市石狮市蚶江镇石壁大队埭美自然村**/div>
被
上诉人:林积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其他R832197(2),住石狮市。
原审
第三人:林亚怨,女,1977年08月0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上诉人林丽明,被上诉人福建省大森布业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财俊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林积萍,原审第三人林亚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狮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1民初6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因涉及……(写明不开庭的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林丽明、被上诉人林积萍、泉州市财俊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大森布业贸易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林亚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丽明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林积萍、泉州市财俊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大森布业贸易有限公司辩称,……(概述被上诉人答辩意见)。 林亚怨述称,……(概述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陈述意见)。 林亚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写明原告/反诉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概述一审认定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概述一审裁判理由)。判决:……(写明一审判决主文)。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的,写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写明二审法院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意见和理由,对一审查明相关事实的评判)。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林丽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82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王 帆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 记 员 徐蓝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