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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5执847号

鲁萍与鲁海燕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7-2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鲁萍;鲁海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05执847号

申请执行人:鲁萍,女,196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执行人:鲁海燕,男,195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鲁萍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沪0105民初170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鲁海燕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80,000元。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限期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已按和解方案开始实际履行,申请执行人遂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撤回执行申请书等相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鲁萍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沪0105执8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缪 巍

审判员 吴沁泉

审判员 顾首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 铭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