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02民初4361号
原告:翟德祺,男,199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肸,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航,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 原告翟德祺与被告赵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翟德祺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翟德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德祺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00元,由原告翟德祺负担。
审判员 王兴琼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