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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502民初4361号

翟德祺与赵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2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翟德祺;赵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02民初4361号

原告:翟德祺,男,199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肸,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航,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 原告翟德祺与被告赵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翟德祺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翟德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德祺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00元,由原告翟德祺负担。

审判员  王兴琼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