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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行初664号

杨永兴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0-12-27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杨永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川01行初664号 起诉人杨永兴,男,195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本院收到杨永兴诉成都市人民政府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成都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3月6日未批先征起诉人位于大安桥社区三组的承包地、林园地、自留地、房屋宅基地的行政征收职权行为违法,请求依法确认该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起诉人诉称,其案涉土地于2011年3月6日被征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起诉人于2019年5月方提起案涉诉讼,其起诉超过了法定期限,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杨永兴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罗琳珊

审判员  李 露

审判员  魏 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洪洁 关注公众号“”